分居后不愿承担家庭债务如何处理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8-09
一、分居后不愿承担家庭债务如何处理
分居后不愿承担家庭债务
2007年9月,曾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时间。直至2009年5月,约定的还款时间早已过了,但曾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同时,李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故也将曾某妻子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曾某也称,其确实向李某借款8万元,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但是没用提供相关的证据。
可曾某的妻子何女士则觉得很冤枉,曾某与其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其所借债务何女士既不知情,也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故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认定
本案属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后,其性质认定以及债务的分担问题。
在本案中,曾某认为其将借款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开支了,但是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而其妻子又对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故应将这8万元的债务认定为曾某的,何女士不承担偿还义务。
曾某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李某借款,事先并未与其妻子协商,事后出具的借条仅有曾某签名的事实也告诉人们,事后也未得到其妻子的追认,应当认定为曾某个人单独的举债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对于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李某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在曾某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中了,也能够要求曾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离婚案件中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对于他们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规定,但在实际适用时却是个倍感头疼的问题。一。共同债务的含义与种类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2];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